入住钓鱼台国宾馆、参与中南海一日游……赴京“十一游”的张先生夫妇得到旅行社的上述承诺,并为此待遇支付2万元预付款,但在实地游玩时,上述高规格招待却都未兑现。
张先生说,按照行程安排,2010年10月4日,他跟老伴从上海来到北京旅游,京龙旅行社设置在万寿寺旅游服务点的工作人员以旅行社可以安排张先生夫妇住钓鱼台国宾馆,并可在中南海参加一日游等为由,收取了二人旅游预付款2万元。可是随后几天,张先生夫妇并没有如愿住进钓鱼台国宾馆,更没有进入中南海参观。张先生夫妇认为旅行社违反了承诺,故诉至法院。
开庭时,京龙旅行社辩称,2010年10月4日,张先生夫妇在京龙旅行社承包的万寿寺旅游纪念品商店内,购买了玉制工艺品蒲牢一尊,通过刷卡支付货款2万元。因此,双方之间是买卖关系,并非旅游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认为与京龙旅行社之间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但仅有他们单方陈述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京龙旅行社经营范围包括零售工艺美术品,因此不排除双方有买卖关系存在,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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