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车间环境湿滑,怀孕女工已不适合继续工作”,本市(上海)某食品公司一纸通知将顾小姐除名。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顾小姐去年4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的工资1.9万余元。
顾小姐于2007年12月7日进入食品公司工作,任生产科长,合同签至2009年12月31日,约定月工资2500元。去年2月13日,顾小姐怀孕,一个月后接到食品公司通知,因为她“未按照相关规定怀孕”,且“车间环境湿滑,不适合在车间继续工作”,要求她办好离职交接手续。
因怀孕被除名,顾小姐十分气愤,于是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食品公司支付去年3月25日至仲裁结果之日的工资2万余元,获得仲裁委支持。但是食品公司不服仲裁,将顾小姐诉至法院,称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后,顾小姐应到食品公司上班,却旷工至今,故该公司无须支付工资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现顾小姐主张产假工资,于法有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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