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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 丈夫与妻离婚被告知有“儿”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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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妻离婚被告知有“儿”要抚养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0-04 08:12:00 阅读次数: 1179
儿子三岁了,作为父亲却没有见过,甚至都没有听说过自己有这个儿子。日前,江苏大丰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出现了这样离奇的一幕。

  王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偶尔还动手,每次“战争”过后,刘某就回邻县的娘家居住。时间一长,王某与刘某的家人也产生了矛盾。2009年年初,王某与刘某再次爆发“战争”,刘某再次回了娘家,这一去就是近三年,王某也没有前去找过,双方联系也中断了。2011年8月22日,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刘某也表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王某必须负担近三岁的儿子的抚养费。刘某大为惊讶,表示自己从未得知有儿子,更没有见过所谓的儿子,这是自己第一次知道这个消息。王某除了惊讶就是怀疑,结合新生儿出生证明有篡改小孩出生日期的疑点,王某否认儿子为其亲生。王某申请法院调查新生儿在医院的原始出生证明,同时要求做亲子鉴定。刘某表示,儿子就是自己和王某的儿子,但拒绝做亲子鉴定。

  结合双方的分居时间及庭审时对婚姻的态度等多种因素,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应该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小孩的问题,在男方申请调查后,法院调查了医院的新生儿出生时间的原始登记,调查结果表明小孩不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孕育。王某要求做亲子鉴定,而刘某不同意进行鉴定,法院根据近期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推定王某与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王某与刘某离婚,儿子由刘某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刘某一人负担。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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