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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 离婚女子为独吞房产作假公证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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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子为独吞房产作假公证遭拒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0-01 14:39:46 阅读次数: 1089
天山网讯(记者魏红萍 通讯员白雪晴 马丽平报道)婚前曾经瞒着丈夫买有房产,离婚后企图独占房产,刘燕(化名)想到了利用公证伪造证据,被细心的公证人员发现。11月22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了解到,刘燕申请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公证,被公证机关拒绝。

  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的公证员介绍说,刘燕来办理公证时说,她名下有房产一套,因为将要去外地发展,准备把该房产转让他人,但由于时间太紧,便委托其朋友代为办理房产转让手续。随后,刘燕向公证员出示了身份证、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刘燕声称,2001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至今未再结婚,这套房产是2006年按揭购买的,现已付清全部房款,解除了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房产证。

  从刘燕提供的材料中,证明该房产系刘燕离婚期间购买,不涉及夫妻财产问题。但细心的公证员发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是证明从2007年3月至办理公证之日的婚姻记录,档案中没有刘燕再次结婚的记录,而对于刘燕自2001年离婚后,至2007年3月期间的婚姻状况却没有反映。

  公证员继续审查发现,刘燕户口页的背面,有民政部门证明的“刘燕于2009年某月某日登记离婚”的字样。刘燕辩解说:这项内容是民政部门书写错误造成的,应以其提供的离婚证上的登记时间为准,即2001年。

  鉴于此,公证员要求刘燕向民政部门申请出具书面说明,刘燕表示立刻去民政部门开具证明。

  下午,刘燕的电话打来:“我在民政局,这里的同志不知道怎么开证明,麻烦你给他说一下。”公证员接过电话,得知电话里这位男士是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便详细做了讲解。

  第二天,刘燕向公证处提交了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上不仅说明了刘燕的婚姻状况,而且还对刘燕户口簿背面的“刘燕于2009年某月某日登记离婚”的字样也进行了全面的解释说明,与刘燕所说完全相吻合。

  为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可靠,公证员再次向出具该证明的民政部门核实刘燕婚姻状况,结果出乎意料之外,民政部门表示从未出具过该证明。当公证员仔细讲述前一天下午与该部门的男性工作人员沟通一事时,民政部门称该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全部都是女性,根本没有男性工作人员。

  鉴于当事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员拒办此公证事项。在事实面前,刘燕心悦诚服也向公证员说出了实话:2001年,她离婚后又登记结婚,婚后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这套房产。2009年,她再次离婚,离婚时对此房产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现在为了转让该房产才出此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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