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过生日,大家一起去热闹热闹,没想到因为饮酒过量,造成一人死亡,同饮者全部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要求19.5万余元的赔偿。9月26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同桌饮酒的15名同事,被判共同承担6.7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2010年12月8日下班后,黄余安邀请同事刘建虎参加晚上自己安排的宴会,说是自己58周岁生日,要和同事们好好乐一乐。大家听说是他的生日,也都闹着去玩,当晚所有的同事全部参加了由黄余安安排的生日宴会。
在生日宴上,刘建虎主动要求承担“酒司令”的职责,一桌16个人推杯换盏,大家玩得十分开心,不知不觉已经到了23时。这时,一直担任“酒司令”的刘建虎喝高了,并开始呕吐。为了让刘建虎感觉舒服点,黄余安和另外的两个同事,将刘建虎安排到宴会厅内侧的休息室,交给借住在这里的张明照看,他们3人回到酒桌上继续玩。
直到张明发现刘建虎呕吐不止,通知黄余安等人,黄余安及同事才慌忙将刘建虎送往医院抢救,却没能挽回刘建虎的生命。2010年12月9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直接导致刘建虎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呼衰、心衰”。
这下把同去庆生的15位同事都吓坏了,每人出了800元,共计1.2万元交给了刘建虎的家人进行安葬。然而,刘建虎的家人无法接受刘的意外身亡,也不愿意原谅同去喝酒的同事,于是一纸诉状将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98060.1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2555.5元、丧葬费4939.2元,合计195554.86元。
刘建虎的家人说,刘建虎是在下班后,在黄余安邀请下为其过生日的,也是在黄余安的强烈要求下,成了当天的“酒司令”。因劝酒过多,中途刘建虎感到身体不适在一旁休息,其他人继续玩乐;直到刘建虎出现吐酒现象,不断吐酒时,其他人看到情况不正常时,却仍然继续玩乐而不顾,导致刘建虎酒精中毒死亡,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先前行为会引出相关义务的履行问题。同宴会人对同伴有相互照顾、帮扶的义务。受害人刘建虎与15名被告一起吃饭,并在酒席间喝酒过量,黄余安等人在刘建虎酒后意识不清情况下,陆续离席并将其留置在宴会厅的休息室内,而且简单地托付给来此借宿的案外人张明,后刘建虎吐酒反应剧烈,呼衰、心衰死亡。因此刘建虎的死亡与15名被告的疏忽大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然刘建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喝酒放任,不注意安全,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判令15名被告按一定过错比例,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在30%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共计赔偿受害者家属6746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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