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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告学洋羊抄袭 被告辩称刘海方向不同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9-28 12:33:11 阅读次数: 1210
“喜羊羊”告“学洋羊”抄袭

  “学洋羊”称刘海方向不同

  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的制作者告深圳学之友侵权

  该案一审判“学洋羊”抄袭,前日二审开庭

  随着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近年来的热播,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等卡通形象已深入民心。深圳现在又突然冒出一个“学洋羊”,这是一款点读笔产品。

  日前,“喜羊羊”把学洋羊告上法庭,指控其抄袭,要求“学洋羊”的生产者立刻回收、销毁产品,停止侵权行为。这一要求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而学洋羊不服上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喜羊羊:

  “学洋羊”要立即回收销毁

  该案的原告是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单位,被告则是生产和销售学洋羊点读笔的深圳学之友教仪公司、深圳学之友科技公司及深圳购书中心。

  原告诉称,《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屡获殊荣,该卡通片是由原告制作并发行,原告是该卡通片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原告对该作品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据调查,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学之友教仪公司、学之友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学洋羊”点读笔及其配套书籍使用了原告的卡通形象。被告在各种媒体包括互联网上宣称该侵权作品已侵犯了原告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购书中心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权产品,同样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要求法庭判令被告学之友教仪公司、学之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回收并销毁在流通渠道中的侵权产品,立即断开、删除侵权产品的网络宣传资料链接;被告学之友科技公司和学之友教仪公司共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购书中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

  学洋羊:

  刘海方向与喜羊羊不同

  被告学之友教仪公司、学之友科技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著作权是平面卡通形象,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是立体实物,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被告还辩称,学洋羊与喜羊羊、美羊羊形象有明显区别,如喜羊羊的特征是刘海、铃铛,学洋羊的羊脖子上没有铃铛,刘海方向与喜羊羊不同等。

  庭审情况

  一审判决:

  “学洋羊”抄袭

  一审法院认为,学洋羊与喜羊羊、美羊羊的主要特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学之友教仪公司、学之友科技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喜羊羊、美羊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两被告应赔偿原告15万元。学之友科技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

  被告称不是直接复制

  前日,该案的二审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学洋羊”认为,其在网页上展示的拟人化的羊图片并不是直接复制,希望法院依法改判。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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