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基本没有往来的双方当事人,因离婚前所居住的房屋动迁安置,又闹起了纠纷,女方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得房屋动迁补偿款“一杯羹”。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审理,认为当初的离婚协议中,女方李某已自愿放弃该动迁房屋的权益,因此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1年,李某和秦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秦某再婚前和前妻育有一子涛涛。婚后,他俩为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遂于2006年起诉到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某均表示放弃,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葛。离婚后不久,他俩以前居住的房屋就遇到动迁,秦磊共得到安置房作价款、安置补助费等22万余元。
李某认为,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是离婚前秦某签的,调解离婚时她不知情,到去年才偶然得知有这笔财产,因此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动迁安置补偿款5万元。秦某则辩称,签协议时李芳也在场,且离婚时双方已对所有财产进行处理,因此不同意李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200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离婚前共同居住在动迁房屋内,李某对此房屋的存在是知情的,离婚时她明确表示放弃其他财产,应认定为放弃了包括动迁房屋在内的财产,因此对于房屋补偿款无权主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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