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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 商场竟卖假货 消费者状告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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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竟卖假货 消费者状告质监局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9-26 12:48:23 阅读次数: 1120
挂有各种各样的“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质量信得过单位”、“免检产品”牌匾的商场,真的能让我们“放心”和“信得过”吗?日前,我国首例消费者因商场售假而状告质监局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放心商场”卖假货

  据报道,2002年4月28日,郑州消费者葛锐特意到郑州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大商场),花30元购买了一盒《魔戒现身》(又称《指环王》)VCD光盘。

  金博大商场被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授予“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葛锐认为,在此购物虽然价格比其他市场略高,但质量应有充分保证。后经与《魔戒现身》正版光盘比较,葛锐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葛锐遂求助于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在消协委托下,河南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会于2002年5月18日,对光盘出具了《非法音像制品审查鉴定证明》,认定这盘《魔戒现身》光盘为非法音像制品,并请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禁、严肃处理。得知这个结论后,葛锐前往金博大商场要求退赔,却遭拒绝,葛锐一纸诉状将商场送上了被告席并获胜。

  官司胜诉后的2002年9月1日、4日、10日、11日,葛锐又先后分四次在该商场购买了标示为吉林省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男士胶囊”;青海省某藏药厂生产的“藏汴宝”、“刻除根”、“藏雄鹰胶囊”,后发现也有问题,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作出《举报回复》,认定葛锐购买的上述药品均系假药,其中“藏雄鹰胶囊”的生产厂家青海省某藏药厂根本就不存在。《上海经济纠纷律师》

  质监局拒不撤“牌”

  2002年11月17日,葛锐以《举报回复》为法律依据向郑州市质监局递交了书面申请书,称金博大商场作为河南省有名的商家竟公然屡次出售假货,郑州市质监局给商场颁发的“购物放心商场”称号悬挂在其大门正上方,对葛锐及广大消费者已经构成了误导。葛锐要求郑州市质监局责令金博大商场退还申请人的购货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局收回或取消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2003年1月10日,郑州市质监局对葛锐的申请作出了书面回复:“质量放心”是一个体系性的“放心”,这个体系包括购物、售后服务等几个环节。作为综合性大商场,其经营品种成千上万,难免会出现几起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但只要商场积极响应消费者的要求,努力搞好售后服务,解除消费者购物的后顾之忧,这本身也是放心的一种体现。当然,对于无视群众购物放心权、知情权,故意不履行义务,欺诈消费者的销售者,一旦查证属实,我们一定会坚决取消其荣誉称号,决不姑息迁就。具体到金博大商场一案,目前我们没有充分而有效地证据证明其故意欺诈消费者,所以无充分理由取消其相关称号。《上海经济纠纷律师》

  颁称号属间接引导?

  2003年1月21日,收到郑州市质监局的书面答复后,葛锐一纸诉状将郑州市质监局送上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葛锐在起诉书中称,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取消或收回其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的职责,也没有作出责令金博大商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更没有处理原告的投诉申请事项,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被告辩称,颁发荣誉称号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没有任何强制力,评比活动完全是依申请而为的行为,答辩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此外,颁发匾牌的活动是行政机关针对商场等经营者所实施的,对消费者的购物只是起到间接引导作用,该行为没有直接侵犯或影响消费者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此类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被告还辩称,其当初向金博大商场颁发“购物放心商场”的行为完全符合程序,当时的金博大商场完全符合“购物放心商场”的评选要求。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曾及时向金博大商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非“没有作任何处理”。

  原告称,被告在其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发现有质量问题,经查属实者,取消放心店称号。”目前的客观事实是作为“放心店”的金博大商场已经屡次出现了此种行为,被告理应履行其在《通知》中所述的“取消放心店称号”职责。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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