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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务公司法务 → 环保局对污染企业断电被判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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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对污染企业断电被判违法行政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9-19 19:39:48 阅读次数: 1177
没有环评手续的污染企业,若坚持拒不停产,政府部门能否对其实施断电?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此类案件时给出了答案。

  南阳市高新区的一个高污染化工企业,未取得环评手续擅自开工生产,经群众举报后,环保部门多次责令停产。在企业继续违法生产的情况下,高新区环保局函请供电部门断电。这一举动被企业指称是违法行政告上法庭,向高新区管委会索赔270余万元。

  而法院的两审判决均认定,断电行为确系违法。

  缘起企业违规生产遭停电

  南阳高新区梦灵钒业加工厂于2004年11月成立,并于同年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始生产。2005年10月13日,因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将其举报到了环保局。

  南阳市环保局调查后认定,该厂在无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按环保审批程序到河南省环保厅办理有关环保手续;项目未经河南省环保厅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开工生产,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了保证这一处罚得以实施,南阳市环保局还要求高新区管委会依法收回该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并负责监督该项目停止建设和补办环评手续工作。

  2005年12月15日,梦灵钒业向河南省环保厅申请补办环评手续,遭到省环保厅拒绝。原因是该厂项目不符合《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我省五氧化二钒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的要求。省环保厅同时认定该厂未批先建,要求南阳市环保局依法处理。

  然而,梦灵钒业在此后仍继续违法生产。2007年7月31日,南阳市高新区环保局向南阳市电业局送发一份文件,请南阳市电业局对该厂实施断电处理。南阳市供电公司西郊农电公司靳岗供电所于2007年8月6日向该厂送达了一份停电通知,称因该厂违法生产,根据高新区环保局文件精神对该厂生产用电进行停电处理;2009年5月18日,高新区环保局向南阳市电业局靳岗电管所又送发一份文件,函请该所对梦灵钒业实施断电;2009年5月18日,高新区环保局向该厂送达一份停产通知,责令该厂停止生产。

  管委会企业违规生产所得属非法

  2010年12月9日,梦灵钒业对高新区环保局的停电通知不服,因高新区环保局不具有法人资格,于是一纸诉状将南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质疑高新区环保局并非合格的执法主体,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停产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要求赔偿该厂停产及各项经济损失270万元。

  2011年4月18日,卧龙区法院立案,不久后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被告南阳市高新区管委会辩称,原告梦灵钒业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应当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原告在未经批准的情形下违法生产,严重地威胁到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高新区环保局作为高新区的环境行政部门,有义务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并有权对原告违法生产情形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管委会提出,对原告梦灵钒业的处理,无论是要求电业部门协助断电还是要求原告立即停止生产,都是在执行2005年10月南阳市环保局下发的文件。

  管委会在庭上还强调,原告作为一个高污染企业,本身就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应当被取缔的企业。高新区环保局多次要求原告停止生产,但原告置之不理,仍旧违法生产。2010年年初,原告仍然在非法生产,环保局的行为并没有对原告的非法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告违法生产,其利益是非法的,是不应受到保护的。

  法院行政行为违法企业索赔无理

  2011年5月18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既认定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行为违法,也驳回了企业的索赔要求。

  法院认为,根据环评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梦灵钒业的审批权限在河南省环保厅,原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应当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河南省环保厅进行相应处罚。

  此外,法院还认为,国家、河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授权被告作出停电、停产通知的权力。高新区管委会在无法律授权、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于2009年5月18日致函靳岗电管所要求其对原告进行断电并通知该厂停产的行为违法。

  而对于梦灵钒业所提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化学原料生产企业,在未办理环评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生产,其利益是非法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2011年6月1日,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9月16日,南阳市中院二审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

  案意

  在目前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断水、断电”或许是保护环境权的一柄利剑,但这种做法却对营业自由、健康权以及相当水准生活的权利等构成不同程度的限制,并由此形成几种权利保护间的冲突,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当前在环境污染治理上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

  今年6月30日通过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断水、断电”这一手段虽然好用,但不合法,有关部门应该反思,如何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治理好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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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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