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是夫妻,在2003年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登记A名字,共有人栏没有登记,2004年B去世了。2005年A做生意借了C 9.6万元,用该房做担保,但未登记抵押。2008年由于A无力偿还债务,C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偿还债务。C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将该房产予以拍卖,A和B的子女得知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继承遗产。法院以该房产没有登记B的名字不能对抗债权人作为善意取得人予以驳回了申请。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权利直接生效。迫于无奈,申请人起诉A要求法院予以分割遗产,此时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加入该继承诉讼中,法院准许了第三人的加入。法院以执行异议裁定所认定的依据作出驳回请求。
一种意见是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对的,理由是房屋已拍卖,继承人应当向被执行行人追偿不应分割该房所拍卖的房款。
另一种意见,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应当分割遗产。理由是:房屋是A和B的夫妻共同财产,虽没有登记B的名字,但不能说没有共有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一人名下的,应当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债务是发生在继承之后,法院将该房产拍卖,该房款并没有转移。申请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并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应当支持,法院同意债权人作为第三人的身份参与继承诉讼,但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没有权利阻止继承的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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