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分 类 导 航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经济纠纷】
┝ 经济纠纷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热 点 点 击
 企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能降低工资吗?
 离婚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吗?
 据爆料黑龙江办公楼发生坍塌,上演现实版地陷楼塌陷
 【上海离婚律师】两份离婚协议引起的纠纷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农村户籍人口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父亲撞死儿子的保险索赔风波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关于病假、事假工资支付的规定
 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股东?-上海公司法律师
 如何在网上查询商标注册信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夫妻离异未分房 出租收益属共享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夫妻离异未分房 出租收益属共享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9-04 08:42:26 阅读次数: 1078
 婚姻不睦,夫妻关系走到了尽头。然而,离异后的陈女士却为前夫擅自将属共有的房屋出租他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夫刘先生向她及儿子各支付1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刘先生分别支付陈女士及儿子各7000元。
      2009年4月,好聚好散的陈女士和前夫刘先生,在法院办理了协议离婚,未成年儿子随陈女士共同生活,而地处本市长寿路上某号的原婚房属全家三人共有。协议离婚后,该房屋暂有刘先生居住。
      2011年3月,陈女士及儿子起诉到法院称,尽管她与前夫刘某办理离婚手续,但涉及家庭财产的房屋仍属全家共有,暂归前夫刘某居住,但刘某自2010年7月起擅自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她和儿子合法权益,要求刘某支付她和儿子从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的租金收益各1万元。
      法庭上,刘某辩称确实在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共收取了租金3万元。但因陈女士于2010年12月2日更换了房屋门锁,致使租客提前解约,向租客支付了违约金5000元,其余收取的租金用在外租房9000元,购买空调4968元、装修房屋及支付儿子保险费5900元等,均已全部用完,请求驳回诉求。
      审理中,经法院现场察看涉案房屋安装有格力空调、帅康脱排油烟机,屋内房屋已做了粉刷。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陈女士、刘先生及儿子共同共有,该房屋由出租产生的孳息即收取的租金,也应归三人共有。因刘某在出租前对房屋进行了粉刷,购买家用电器,以提升该房屋出租价值,所列支费用应在收取的租金中抵扣。考虑到房屋属刘某继续在使用,开支部分费用酌定以9000元为宜,再扣除出租后的余额由陈女士、刘某及儿子各得7000元,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http://www.lihun666.com

http://www.lawyers888.com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律师网上海房产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房地产买卖纠纷诉讼律师房产合同纠纷上海律师网遗嘱公证律师见证

上海律师网
上一篇:夫妻房产证上加名字,为何不简单吗?
下一篇:找人假结婚 丈夫不肯离
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深圳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网 西安律师 上海律师网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律师网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