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与张先生曾相恋三年,今年年初因性格不合分手。后冯女士携张先生所写欠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张先生则称那张欠条是在冯女士的逼迫下写下的分手费,不同意支付。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没有证据反驳冯女士的主张,故判决其向冯女士偿还借款。 冯女士称,其与张先生为朋友关系,张先生以家中有急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于2011年3月2日向其借款10万元。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给付10万元借款。 张先生却称,冯女士所述的10万元借款根本不存在,其从未向冯女士借款;其与冯女士曾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1年初双方的矛盾显现,冯女士的性格非常极端,曾当着他的面儿吃药、喝机油、玻璃液。 欠条是在冯女士的车上写的,当时她跟张先生要分手费,并威胁不写欠条她就吃药,张先生害怕就给她写了一张欠条。张先生认可欠条确实由其本人书写,否认与冯女士之间存在实际借贷关系,该笔借款实际为分手费,且是在冯女士威胁自杀的情况下被迫出具的,并申请三位朋友出庭佐证。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冯女士与张先生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张先生向冯女士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张先生认可该欠条的真实性,但否认实际借款事实的存在,并称其是在冯女士威胁自杀的情形下被迫出具的欠条,且冯女士没有一次性支付10万元现金的能力,但张先生未提交足以支持其反驳意见的证据,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印证其反驳意见。故法院对张先生向冯女士借款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冯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付10万元借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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