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协议内容迥异
现年34岁的杜某2003年与长自己4岁的黄某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结婚不到一年,夫妻关系便出现了危机。
杜某与黄某文化素养较高,决定以协议的方式友好地分手。双方自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自愿给付女方人民币15万元,办理离婚登记时支付10万元,其余的在两年内付清;以男方名义购买的马自达小车一辆,归女方所有,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仍由男方继续支付。
协议签订后,想到从此就要形同陌路,一股惆怅涌上了两人的心头。因此,他们谁也没有主动提出去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默默地将协议收起,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希望能够接受彼此。可是,双方终因性格脾气不合,到了2004年底,双方还是决定离婚,两人方到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时约定:双方无生育子女,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
两人反目闹上法庭
离婚后,杜某多次找到黄某,要求黄某按照协议履行承诺,黄某却以没有财产分割为由一口回绝。协议上不是写得明明白白的,怎么会没有财产分割呢?杜某怎么想也想不明白:“为了离婚,话说得那么漂亮,离婚了,就耍赖!”
杜某越想越气,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底来到区人民法院,以黄伟未交付财产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前夫黄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黄某交付财产。
杜某诉称,本人与黄某原系夫妻,双方一年前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当年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黄某并未将应支付的财产给本人,现要求黄某支付钱款和轿车。在诉讼中,杜某将支付数额减少到了10万余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杜某向法庭提供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
黄某对两份协议无异议,也认可钱和车子未给付杜某。但对于杜某的起诉,黄某气愤难抑。法庭上,他愤愤地说:“15万元及车子均是我的婚前财产,同意给予杜某是赠与,现在经济能力恶化,无力给付,且因双方婚姻存续期较短,没有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我们才一致认可‘无财产分割’”。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对黄某的辩解,杜某感到十分伤心。她说:“因为有了前一份协议,所以才在离婚时只写下‘无财产分割’,并非真的无财产也非本人放弃财产。”
杜某想起离婚当天的情景时一脸恼怒,她说:“我们那天没有带上自愿离婚协议书,黄某说再回去拿太麻烦了,反正我们已签订了那份协议书,白纸黑字又变不了,而且,协议书对财产已分割了,我们就签上无财产分割。我当时也就同意了。”说到这里,杜某伤心得两眼噙泪:“毕竟夫妻一场,没想到黄某太让人失望了。”
两级法院判决不同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无财产分割”的理解。
杜某认为是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处理,所以才在后一份协议中写了“无财产分割”,并非没有财产分割也非其放弃财产。
黄某认为,之所以写“无财产分割”是因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较短没有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在2004年5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也进行了约定,但事隔半年之久双方才正式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并未认可第一份协议,因此法院不应支持第一份协议。
但法庭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且杜某的真实意思并未放弃分割财产,故对于黄某的辩称不予采信。2006年6月,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黄某支付杜某财产共约9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上诉中,黄某称:双方已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不是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对无财产分割的理解”,而应当判断后来订立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后一份则是合法有效的。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与杜某签订的两份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一份协议实际是对前一份协议的变更,该协议明确了“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
因此,根据变更后的协议,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应理解为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割,对债务亦不承担。且黄某在签订该协议时未有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现杜某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没有道理的,依法不应支持。
2006年11月15日,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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