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金融性质的民间社会组织之间、公民与上述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公民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频繁。由 于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容易引发诸多借贷纠纷甚至次生犯罪等其他社会矛盾。为防止和减少这类矛盾的发生,笔者根据有关民事经济法律、法规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提醒大家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法律常识:
一、借贷手续要齐全。《意见》第四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 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据,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 据。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写出借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据。借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用汉字大写)、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 率、偿还日期、违约责任,以及其它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等要素。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以免以后产生纠纷。
二、借贷用途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相反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 法律保护。借贷要合法,主要是指借贷用途要正当,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赌博、诈骗、购买毒品或枪支弹药等非法活动的,这样的借贷行为由于被有关 法律禁止而不受法律保护,属非法或违法的借贷。此时,出借人不仅自己的经济利益得不得保障,一旦得不到还款,则会投诉无门,如果被发现,反而将要受到行政 或民事经济制裁,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自愿。若一方乘人之危,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等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在法 律上将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三、借贷利率要适当。《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 但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出此限度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为了牟取暴利的借贷合同是不可取的,只有适当 的利率才是合法的,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在诉讼打官司时,是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和判决确认的,切不可贪图暴利而冒血本 无归的风险进行放贷。
四、借款催收要及时。打官司要讲究诉讼时效,否则就可能丧失胜诉期。超过胜诉 期的债务则变成自然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临近到期时,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遇到借款人逾期不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 年内,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 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五、借贷保证要具备。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如忽视借款人的偿还 能力而盲目放贷,则可能由于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而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因此,对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定经济 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要注意的是,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应签订书面协 议,对不动产和汽车等准不动产,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抵押权登记。
六、法律责任要明确。借贷合同无效的,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返 还财产、赔偿经济损失或者追缴非法所得等三种方法进行处理。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无效借贷关系是由债权人行为引起的, 债务人只应归还本金;是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除归还本金外,还要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赔偿是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 有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缴则是针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的。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出借的,法院有权依法给予双 方违法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依法给予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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