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分 类 导 航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经济纠纷】
┝ 经济纠纷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热 点 点 击
 企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能降低工资吗?
 离婚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吗?
 据爆料黑龙江办公楼发生坍塌,上演现实版地陷楼塌陷
 【上海离婚律师】两份离婚协议引起的纠纷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农村户籍人口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父亲撞死儿子的保险索赔风波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关于病假、事假工资支付的规定
 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股东?-上海公司法律师
 如何在网上查询商标注册信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经济纠纷经济纠纷 → 民间借贷应当注意的法律常识-上海经济纠纷律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民间借贷应当注意的法律常识-上海经济纠纷律师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8-27 20:09:08 阅读次数: 107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金融性质的民间社会组织之间、公民与上述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公民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频繁。由 于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容易引发诸多借贷纠纷甚至次生犯罪等其他社会矛盾。为防止和减少这类矛盾的发生,笔者根据有关民事经济法律、法规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提醒大家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法律常识:

  一、借贷手续要齐全。《意见》第四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 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据,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 据。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写出借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据。借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用汉字大写)、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 率、偿还日期、违约责任,以及其它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等要素。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以免以后产生纠纷。

  二、借贷用途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相反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 法律保护。借贷要合法,主要是指借贷用途要正当,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赌博、诈骗、购买毒品或枪支弹药等非法活动的,这样的借贷行为由于被有关 法律禁止而不受法律保护,属非法或违法的借贷。此时,出借人不仅自己的经济利益得不得保障,一旦得不到还款,则会投诉无门,如果被发现,反而将要受到行政 或民事经济制裁,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自愿。若一方乘人之危,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等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在法 律上将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三、借贷利率要适当。《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 但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出此限度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为了牟取暴利的借贷合同是不可取的,只有适当 的利率才是合法的,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在诉讼打官司时,是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和判决确认的,切不可贪图暴利而冒血本 无归的风险进行放贷。

  四、借款催收要及时。打官司要讲究诉讼时效,否则就可能丧失胜诉期。超过胜诉 期的债务则变成自然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临近到期时,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遇到借款人逾期不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 年内,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 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五、借贷保证要具备。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如忽视借款人的偿还 能力而盲目放贷,则可能由于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而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因此,对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定经济 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要注意的是,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应签订书面协 议,对不动产和汽车等准不动产,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抵押权登记。

  六、法律责任要明确。借贷合同无效的,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返 还财产、赔偿经济损失或者追缴非法所得等三种方法进行处理。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无效借贷关系是由债权人行为引起的, 债务人只应归还本金;是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除归还本金外,还要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赔偿是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 有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缴则是针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的。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出借的,法院有权依法给予双 方违法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依法给予罚款、拘留。

http://www.lawyers888.com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律师网上海公司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上海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函上海专业律师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股权转让律师|上海债权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一篇: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解读借条与欠条有啥区别
下一篇: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解读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深圳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网 西安律师 上海律师网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律师网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