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出现股东同意转让的情形,其他股东就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同意分为主动同意和被动同意两种情况:
一、其他股东主动同意
其他股东获悉股权转让的信息(一般为书面通知或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后,明确表示同意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
二、其他股东被动同意
作答复即视为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虽不同意但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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