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6日上午,申请人郭丽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百色分公司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分别领取案款7万多,一起借钱不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卖房还债,卖房子钱却优先清偿抵押银行7万多元的案件得以执结。
钟林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间,共六次以购房为由向郭丽英借款合计179300元,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3日判决钟林偿还郭丽英借款1793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钟林仍不还钱,也没有其他可供财产执行,只有一套房子,郭丽英于是申请法院拍卖这套房子。
右江区人民法院在查封拍卖房子时,获知此房屋已在2006年7月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百色分公司,银行也提供了钟林赔钱的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书。根据被执行人钟林申请,申请人郭丽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百色分公司同意,房子由钟林自行变卖,但变卖款交法院保管。
2011年8月6日,钟林把变卖房子款14万多元交到法院,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98条的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于是法院把7万多元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百色分公司,7万多元付给郭丽英,钟林仍欠郭丽英10万元,法院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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