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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 妻子红杏出墙 丈夫一怒杀妻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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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红杏出墙 丈夫一怒杀妻获刑15年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8-27 09:59:36 阅读次数: 796

在分居期间,妻子红杏出墙,与同单位的男同事开房同居,丈夫一怒之下持刀将妻捅死。8月1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婚姻纠纷引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庆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张庆峰,1981年8月出生,重庆市武隆县人。2005年,张庆峰经人介绍认识了重庆涪陵人许贝贝(1988年出生),两人随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张庆峰在武隆县水务局某水库管理局做会计,是一名正式的事业编制工人,由于许贝贝当时只有17岁,未达到20岁的法定婚龄,两人没有领结婚证便开始在武隆县白马镇买房后同居生活。
  
  2007年,许贝贝生育一子。为了小孩,张庆峰辞去正式工作,卖掉了在白马镇的房子,和许贝贝一同来到涪陵打拼。许贝贝在涪陵某二手房公司找到一份销售的工作,而张庆峰也在涪陵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找到一份会计工作。2008年3月,张庆峰与许贝贝登记结婚,两人在涪陵租了一套房屋开始了夫妻生活。
  
  婚后不久,张庆峰与许贝贝因琐事时常发生抓扯,导致两人感情出现危机,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张庆峰也开始怀疑许贝贝有外遇,但一直没有证据。2010年10月,许贝贝和儿子搬出了与张庆峰租住的房子另找房屋租住。
  
  2011年3月10日,是许贝贝的生日,晚上,她请公司的同事及好友吃饭、唱歌娱乐。张庆峰打电话给许贝贝,要求许贝贝晚上回家居住被许贝贝拒绝。次日凌晨1时许,许贝贝与同公司一男同事在涪陵区奥星商务酒店内开房住宿并发生了关系。
  
  3月11日早晨7时许,张庆峰怀疑许贝贝在外与他人同居,遂到涪陵区高笋塘兴华中路许贝贝租住房屋楼下小巷内等候,并在巷道外一副食门市部买了一把水果刀带在身上。当许贝贝从奥星商务酒店返回时,张庆峰将其拦住责问,许贝贝谎称在公司女同事家中住宿。张庆峰随即打电话向许贝贝的女同事核实,结果发现许贝贝在说谎,一气之下,张庆峰即用水果刀朝许贝贝头面部、胸部猛刺数刀,致许贝贝当场倒地死亡。后经鉴定,许贝贝系主动脉弓破裂至心包填塞死亡。
  
  案发后,张庆峰随即离开现场,然后用手机拔打“110”,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杀人的事实。
  
  许贝贝的亲属与张庆峰的父母就许贝贝的安葬、张庆峰与许贝贝之子的抚养等事宜达成协议,许贝贝的亲属也对张庆峰予以谅解,并要求法院对张庆峰从轻处罚。
  
  庭审中,张庆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婚姻情感纠纷引发,被害人许贝贝有重大过错;张庆峰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被害人的亲属对张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
  
  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张庆峰因妻子许贝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夫妻忠实义务,而持刀将许贝贝杀死。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人死亡的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张庆峰案发后有自首行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害人的亲属对其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张庆峰虽有自首等法定和酌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手段,社会危害大,罪行严重;根据罪刑相一致的原则,不应对其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张庆峰在宣判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面对家庭的支离破碎,15年的铁窗生涯和年仅4岁需要抚养的儿子,张庆峰对自己的一时冲动行为懊悔不已并流下了悔过的泪水。(除被告人外,其余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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