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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纠纷经济纠纷 → 银行卡存款被盗取状告银行 储户被判自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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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存款被盗取状告银行 储户被判自担其责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8-25 12:28:29 阅读次数: 921

银行卡内存款无端少了2万余元,向银行查询才知道,有人三个多月前在辽宁抚顺把存款支取了。在广东东莞务工的龙先生纳闷,卡一直在自己身上,存款怎么就没了呢?在与银行交涉无果后,龙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存款。昨天,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龙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8年2月,龙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某支行办理了金穗借记卡一张,并设置了密码,然后将自己和家人打工的钱存入该卡,至2010年12月21日,卡上的存款余额为8.7万余元。2011年3月30日,龙先生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卡内的余额为6.7万余元,2万多元存款不翼而飞。
  
  龙先生马上找工作人员查询账户明细,得知其账户内的存款于2010年12月23日晚上9点左右,被人在辽宁省抚顺市农业银行网点分7次支取了2万元,加上银行收取的手续费200元,借记卡内的存款共被支取了20200元。龙先生多次找银行协商赔偿事宜,遭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归还存款及手续费20200元。
  
  银行认为,按照惯例,银行监控录像保存的时间为一个月,龙先生卡内的存款是在2010年12月23日被支取,但其直到2011年3月30日才到银行反映存款数额异常,之间相距三个多月,银行的监控录像由于时间过长而被覆盖,不能查实究竟是谁支取了其卡内的存款。因此,龙先生自身存在过错,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先生在存款被支取三个多月后才向银行反映,导致银行的监控录像由于时间过长而被覆盖,且其无法证明其存款被支取是因为银行卡被复制盗用或银行在存款发放问题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防范银行卡之风险 关注账户资金变动
  
  本案承办法官说,领取存款必须提供银行卡原件和密码,龙先生手中持有银行卡原件,则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其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他人凭银行卡原件和密码领取存款。龙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被支取时其身处何地,且存款被支取三个月后才向银行反映存款数额异常,该时间跨度无法排除用于支取存款的并非其手中的银行卡。
  
  根据相关规定,银行保留自助设备视频监控录像信息的时间不少于30天。由存款被支取到龙先生向银行反映存款被非正常支取,之间相距三个多月,已经远远超过规定的时间,银行在处理视频监控录像信息上并无过错。基于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银行卡负有技术安全保障义务,但龙先生并未完成其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其存款被支取是因为银行卡被复制盗用或者银行在存款发放问题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表示,本案与一般的“克隆卡”、“伪造卡”案件有所不同,储户是在自己卡内存款发生异常变动三个月之后,才向银行反映了这一情况,由于时间相距较远,银行监控录像被覆盖,导致无法辨别真正的取款人到底是谁,从而为还原案件真实情况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作为储户,在银行开立账户,不要抱着存在银行里面的钱绝对安全的想法。现今不法之徒频频利用先进技术或诈骗手段骗取储户银行卡内存款,储户应随时关注自己账户的变动,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银行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在后续的追讨中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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