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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章程内规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8-22 10:30:48 阅读次数: 1072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依法制定生效后,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有时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还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譬如: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有的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控制权之争,在章程中约定“公司股权在股东间转让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同意可以转让的股份,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应该按照哪一个规定呢?

  我们知道,法律规范根据是任意的还是强制的可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规范。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就公司法来讲,当规范所规定的问题属于公司内部问题时,作为任意性规范。当规范所规定的问题属于公司外部问题时,作为强制性规范。从法律用语上,任意性规范多采取“可以、允许”等字眼。强制性规范多采取“应当、必须、禁止”等字眼。

  鉴于以上理由,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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