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停贷,中介费要不要照付?买卖搁浅,定金是否“打水 |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3-1 11:27:36 点击数:141 |
第三套房停贷、加上限购令等,最近一段时间,为遏制房价过快增长,调控房产市场的新政连连出台。由于房屋交易有一定过程,房产新政出台使一些本已处于预定或交易阶段的房产买卖被迫搁浅、甚至终止。
昨天,记者从本市法院获悉,最近一段时间,法院受理了多起相关房产纠纷,其中,中介费、定金、赔偿等成为诉讼焦点。
中介
银行停贷 仍要支付部分中介费
经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物业公司”)居间,买卖双方姜先生和孙女士达成转让房屋协议。岂料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导致孙女士无法获取银行贷款,双方房屋买卖搁浅,之后两人被中原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追讨居间佣金。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分别由姜先生、孙女士支付中原物业公司佣金7000元、1.65万元。
2010年4月3日,中原物业公司与姜先生、孙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了房屋总价款、房款分期支付方式等内容。同日,中原物业公司还分别与姜先生、孙女士签订了《佣金确认书》,姜先生需支付佣金1万元,孙女士需支付佣金1.95万元。
同年4月22日,姜先生与孙女士在《房地产买卖协议》上添加了约定内容:因孙女士资金出现问题,原孙女士第二期房价款付款方式,改为自筹资金加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其他条款按原协议不变。
5月15日,姜先生与孙女士签署了一份《双方解除购房协议》:经双方协商后由姜先生授权,由孙女士另找到新买家,以不低于原购房价格购买该房屋并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的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商解除。后来该房屋因买卖权利人变更到张某名下。
2010年11月上旬,中原物业公司分别起诉姜先生、孙女士到法院,请求法院予以判决孙女士支付1.95万元、姜先生支付1万元及滞纳金。
法院认为,该案中《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及《房地产买卖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原物业公司有权向姜先生、孙女士收取佣金。然而,中原物业公司居间服务并未全部完成,应视情扣减佣金数额。
【法官点评】
房屋买卖是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合同。作为付款义务人的购房,应对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有一定了解,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应有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案中,中介商依据双方签署的《佣金确认书》,收取佣金费用实属合理。而姜先生和孙女士以无法获取银行贷款,自行终止房屋买卖交易行为,与中介商主张的给付佣金,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于是法院判令姜先生、孙女士部分给付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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