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分 类 导 航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经济纠纷】
┝ 经济纠纷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热 点 点 击
 企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能降低工资吗?
 离婚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吗?
 据爆料黑龙江办公楼发生坍塌,上演现实版地陷楼塌陷
 【上海离婚律师】两份离婚协议引起的纠纷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农村户籍人口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父亲撞死儿子的保险索赔风波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关于病假、事假工资支付的规定
 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股东?-上海公司法律师
 如何在网上查询商标注册信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三无产品致人伤残 生产销售者皆担责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三无产品致人伤残 生产销售者皆担责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8-20 07:15:03 阅读次数: 1096
近日祁东法院对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等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周某(销售商)赔偿20%计人民币57000余元,由被告周某、何某、申某(三人系生产商)连带赔偿50%计人民币144000余元。生产商、销售商因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致人损害,最终都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本案第三人刘某等人父亲过世后的治丧期间,第三人在被告周某的经销处购买了15饼每饼14只的大炮(俗称鱼雷)。2010年5月2日在第三人之父发丧时,原告刘某为第三人帮忙燃放大炮时不慎点燃手中的大炮后来不及掷出,身体多处被炸伤,最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被告周某先后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正月三次在被告周某、何某、申某三人合伙开办的某鞭炮厂采购过上述大炮。经检查,该产品无包装、无产地、无使用说明,系“三无”产品,属于有缺陷产品,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该产品的使用者,在使用时因该产品有缺陷造成自身损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产品销售者即被告周某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即被告周某、何某、申某三人要求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http://www.lawyers888.com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一篇:上海婚姻律师谈婚外情对离婚诉讼的影响
下一篇: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
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深圳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网 西安律师 上海律师网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律师网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