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念初三的赵莉莉用积攒下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其家长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因此赵莉莉的母亲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未成年人购买手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
赵莉莉的母亲在法庭上称,孩子是在没有经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被告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1200元手机,后因该手机主板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使用。由于赵莉莉年仅15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因此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而被告静超时代公司则认为,作为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且当原告的家长提出手机有质量问题后,该公司立即告知其应按“三包”规定到专业维修部门维修;但该手机在维修时发现“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自行对手机进行拆装的情况,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地预见。而且以12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原告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据此,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将其将所手机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00元,并赔偿原告工商查询费人民币1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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