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的员工吕女士在工作中与另一员工发生纠纷,事后,其丈夫朱某来到店中质问店长如何处理,听到回答后朱某不满意,将随身带来的一个汽油瓶打开往地上倾倒汽油,随后点燃了汽油,火立即被扑灭。 吕女士在商场工作时与另一员工发生纠纷,回家向丈夫朱某倾诉此事。今年4月23日傍晚,朱某驾驶着车辆来到某商场,下车时,朱某误将汽油瓶当作饮料瓶拿在手中。来到商场时,朱某打开瓶子准备喝水时发现是汽油瓶,也没有回到车上换回瓶子。在店长办公室内,朱某问店长如何处理其妻子与另一员工的纠纷,店长回答按程序逐级请示,朱某对该答复极不满意,冲动之下,将汽油瓶打开往地上倾倒汽油,接着用打火机点燃了汽油,大火一下着起来,在场人员及赶来的保安迅速使用灭火器将火扑灭。朱某被保安人员在现场制服,商场员工随后报警,并将朱某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西岗区法院刑事法庭审理此案时,朱某认罪。其委托律师提出,朱某并非有意携带汽油到现场,而是将饮料瓶与汽油瓶弄错了;朱某之所以点燃汽油,是因为妻子单位无法解决问题,本案的发生有一定原因;朱某倒汽油拿打火机只是想吓唬在场人员,不是有意点火,当时由于弯腰碰到门上,门反弹把手中打火机碰掉在地上引燃了汽油,有一定的偶然因素;朱某在现场去找灭火器,被保安制服,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这几个原因,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法庭未认定朱某有自首情节。法官认为,朱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放火罪。朱某日前被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刑3年6个月,他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等理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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