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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法律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因此,仍持有股票的股民也是有权利要求赔偿,并不以卖出股票为索赔的前提。
同时,律师提示股民,索赔的损失可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与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对于此类诉讼,法院在受理时比较慎重,因此,准备诉讼材料时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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