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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争奖金上访“被精神病” 医院败诉赔1万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8-14 08:04:51 阅读次数: 1032
2009年底,因与医院领导发生争执,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下称深圳市二院)高压氧科护士郭俊梅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并被调离岗位、建议治疗。郭俊梅诉至法院。今年5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郭俊梅胜诉。

  员工争奖金被查“有病”

  2009年12月郭俊梅等就奖金分配方案争议向深圳市政府信访办投诉。康宁医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高北陵借“上级工会领导”的身份与郭俊梅谈话,据此填写门诊病历,注明诊断结果为“偏执性精神障碍”,建议住院治疗。

  2010年1月深圳市二院调整绩效工资核算办法,郭俊梅等拒绝接受。深圳市二院领导陈斌等,在其他同事在场情况下,告知郭俊梅诊断结果,通知其调动工作岗位,但郭俊梅否认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不同意调岗。

  2010年8月郭俊梅以“被医院领导当众宣布有精神病,损害名誉”为由,将深圳第二医院、康宁医院及高北陵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法院称诊断过于草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郭俊梅在深圳市二院工作期间并无任何工作失误,亦未出现因精神问题做出不当行为,深圳市二院因其与院领导发生争执就认为其存在精神问题,在未征得其父母及其近亲属同意情况下,聘请康宁医院精神病专家为其诊治,其行为本身存在不当之处,是造成郭俊梅名誉受损的主要原因。

  法院还认为,康宁医院医生高北陵仅根据与郭俊梅的一次谈话,就初步诊断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深圳市二院凭此初步诊断,就为郭俊梅调整工作,行为过于草率。此外,院方向媒体讲述郭俊梅患偏执性精神病,高北陵亦违反保密义务向媒体披露郭俊梅的情感隐私和患病情况,这种行为必然导致郭俊梅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其名誉权,给其造成精神损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郭俊梅胜诉,深圳市二院被判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康宁医院及医生高北陵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对话

  原告质疑医生无责

  不过,对康宁医院和高北陵不承担责任这一判决结果,郭俊梅并不满意。

  “这件事和二院已经没什么关系了。我想问的是,高北陵作为一个医生,凭什么可以随便给人定精神病?为什么不坚持自己的职业道德,而是别人让做什么就做什么?”

  郭俊梅说,高北陵受人之托冒充工会领导与其谈话,伪造病例,并据此得出其有精神病的结论,很可怕。“作为医疗鉴定的专家,她的话一字千金,她的每一句话都应该对社会负责。”郭俊梅说,她会继续上诉,追究高北陵在这起案件中应该承担的责任。郭俊梅说,希望高北陵能道歉,哪怕是私下道歉。一审法官调解中也曾做她工作,希望她“不要得理不饶人”,但她得到的答复是高北陵拒绝道歉。

  8日,记者致电高北陵,高北陵表示“你找一下二院,我们不知道判决结果”,随后挂断了电话。

  律师

  名誉好讨“病帽”难摘

  郭俊梅的代理律师黄雪涛认为,单一的诊断标准和制度上的救济漏洞是导致“被精神病”主要原因。

  黄雪涛多年致力于精神病领域的公益诉讼,从2006年代理邹宜君被兄送入精神病院一案后,已代理过多例类似案件。他说,一个人一旦被确定为精神病而被收治,就成为了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人。“所有的意见表达全部不被尊重,没有自主权,严重失去自我保护能力,没一个监护人来保护他们,来帮其行使他的决定权。整个人处于一种基本权利被极端剥夺、极端丧失的状态中。”

  他指出,律师和法院即使能为受害者争取到名誉权,但没有办法彻底摘掉“精神病患者”的帽子。依照目前惯例,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所有决定权都在医生。“我能帮他们争取名誉权,但没有办法为他们做‘无病辩护’。法官可以判郭俊梅名誉案胜诉,但是却不能作出郭俊梅没有精神病的判决。”

  黄雪涛说,法律范畴内并没有“病人”的概念,但法律中的“行为能力人”遭遇医学时,原有法律标准就被混淆和掩盖。

  “只要有人送,医生就有病治病,没病就查有没有病。医生在这个过程中,只考虑病人病情本身,而不考虑他是一个人,他是自愿的还是被强迫住院与治疗的。”黄雪涛认为,这就导致许多利用强行收治来排除异己甚至打击报复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何谓“精神病”,医学标准与公众标准存在冲突。“普通人看来是正常人,在医生看来可能是精神病。”黄雪涛指出,没有第三方带有维护人权角色的监督,这种“被精神病”的情况还会继续发生。“设立一个精神病专家与非精神病专家参与的多元化委员会或许会解决精神病人救济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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