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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五旬已婚男子为情人买房 分手时伪造借条索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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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已婚男子为情人买房 分手时伪造借条索要钱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8-13 08:45:20 阅读次数: 931

两情相悦时,得知情人要买房,男子又出钱又出力,可是当两人断绝关系时,男子竟然伪造借条,试图索回花在情人身上的钱。日前,江阴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借贷纠纷案件,经查明借条系伪造,法院最终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50岁已婚男
  
  和42岁离异女成了情人
  
  现年50岁的邱某和42岁的吴某系情人关系。2004年,邱某在生意场上认识了刚刚离婚的吴某,当时正值吴某情绪低落,最需要人照顾的时候,热情豪爽的邱某对吴某呵护备至,让吴某顾不得对方是个有家室的人,就投入了邱某的怀抱。自2006年5月开始,邱某就瞒着妻子经常住到吴某租住的房子里,开始了同居生活。
  
  同居不久,吴某觉得没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心里总不踏实,刚好手里有些从前夫那里得到的补偿款,于是打算买套房子,经中介推荐,于2006年8月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二手房。
  
  为买房,吴某还向银行借了18万元贷款,而邱某为哄情人开心,主动承担起归还贷款的责任,并于2006年9年到2008年4月期间,每月归还房屋贷款1500元。他也完全以男主人的身份住进了吴某的新家,同居生活期间,两人将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电器,邱某瞒着发妻,过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他自信满满地认为自己家里、外面两边都能够摆平,但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虽然他总是以做生意忙、出差为由和吴某同居,但“邱某在外有情人”的消息还是传到了妻子耳中。
  
 
 妻子施压
  
  丈夫和情人分手
  
  自2009年6月开始,夫妻俩就为邱某有外遇的事情时常吵架,由于邱某的生意一半都需要妻子打理,妻子和情人究竟孰轻孰重,其实他心里早有一本明账,只是三年多的时间里,他花在吴某身上的钱差不多有25万余元,他不甘心就这么分手,于是决定想办法拿回自己花出去的钱。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邱某伪造了一张借条,载明:“本人为购房装修等,向邱某借款25万元,如用及时归还。”最后落款写着借款人吴某,还捺有吴某的手印。
  
  2009年7月,邱某搬离了吴某的家,凭着借条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归还“借款”25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吴某坚称自己没有向邱某借钱,更没有写借条,要求法庭进行笔迹鉴定。邱某知道做笔迹鉴定肯定自己吃亏,便承认借条的内容以及借款人签名确实是其本人书写,但是手印是吴某亲自捺的,他愿意鉴定手印的真伪。而吴某辩称自己并非文盲,会签名,为何要在借条上捺手印,肯定是两人关系好时,邱志刚趁自己熟睡擅自捺的,并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是关键证据材料,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依据,借条是否真实有效直接决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邱某提供的借条并非吴某所写,所捺指纹是否系吴某的、吴某如何加盖的,邱某均未有说明或者证明,而在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本人会签名而没有签名,却由出借人代签显然有违常理。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是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而本案中邱某提供的借条,显然不能证明吴某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不符合有效证据需符合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综上,应认定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应不予采信。另外,即使上述款项存在,该款项也系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为购买房屋、装潢及购买家具等所形成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关系,不存在借款的法律事实,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邱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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