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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 上海婚姻律师解读:离婚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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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解读:离婚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8-11 11:08:22 阅读次数: 7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过错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条款规定,在上述四种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海婚姻律师释义:该规定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损害赔偿权进行了限制,夫妻一方有过错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有别于其他损害赔偿的特殊要件是离婚,不起诉离婚或起诉离婚或虽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不能索赔,即使单独起诉提出了该请求,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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