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09年7月27日,原告张某在大关县金坪路段公路上施工时,驾驶员王某驾驶渝B31645号货车碾压石块飞起,致原告左脚骨折,治疗后鉴定为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经大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驾驶员王某负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已向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原告张某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538元。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原告张某放弃了对王某的起诉,只要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最终原告张某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张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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