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志强和文丽恋爱期间共同出资40万元联名购买了一套房屋,然而就在俩人结婚前,志强因遭遇车祸而去世。志强只有兄弟俩人,其父母早已过世。在文丽料理完志强的丧事后,志强的哥哥从外地赶来,要求进行房产分割。双方产生纠纷。
上海房产律师支招:
1、首先应对俩人的共有房产进行析产。俩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房产份额并取得了房产证,则应按房产证上载明的比例确定各自的房产份额。如果双方没有对房产份额做出书面约定,则应按双方的出资额确定各自份额。在出资比例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双方各占50%的份额。
2、属于志强所有的房产份额应作为志强的遗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志强父母已逝,其本人又未婚,故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房产份额应由第二顺序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鉴于在志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只有其哥哥一人,因此该部分房产份额应由其哥哥继承。
3、文丽不享有志强的遗产继承权。由于文丽与志强并未结婚登记,因此,文丽不是志强法律上的配偶,不能作为志强的继承人。志强的房产份额归其哥哥所有后,文丽可以和其哥哥协商,通过房产有偿转让的方式使房屋产权归属于一人。
在这里,上海房产律师特别提示:
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由于并没有登记结婚,故不存在法律上的配偶关系,因此,一方是不能成为另一方的法定继承人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另一方留有遗嘱,将其房产遗赠给对方。否则,一方无权继承另一方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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