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天上人间”夜总会被查封后,在一些热门网站上流传了一些揭秘天上人间陪侍小姐的帖子,女艺人战一发现自己的照片也被用作“天上人间”夜总会的陪侍小姐,于是将刊登这些帖子的搜狐、猫扑、酷我三大网站分别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因名誉、肖像权被侵害受到的精神损害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6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战一诉称,2010年5月16日三公司分别在搜狐网、猫扑网、酷我网上刊登了题为《解密北京天上人间真正“陪侍小姐”照片》的报道,其中盗用了其个人照片,并配有文字信息为“瑶瑶、年龄为19岁、身高为173cm、籍贯为湖北恩施”。战一主张这些文字信息纯属捏造,三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给其造成重大精神损害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其要求三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分别支付侵害名誉权、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万元并承担公证费用及诉讼费用。
三公司辩称,战一所述内容均为网络用户上传,公司仅为网友提供一个可上传的公共网络平台,且战一并不是知名的演员,公司并不能在大量网络信息中特别关注到该信息,而且公司在接到战一的律师函之后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公证费,公司收到律师函之后已依法删除相关信息,战一的公证书已没有必要,故不同意战一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自然人就社会对其客观公正地评价享有的排斥他人贬损自己名誉的权利。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在三网站中发布战一的肖像并在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诋毁其为“陪侍小姐”,侮辱、贬损了战一的名誉及人格尊严,给战一的名誉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对战一的名誉权构成了显而易见的侵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利。自然人享有肖像权,禁止侮辱、丑化自然人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未经战一同意,复制展示战一的个人照片,并在无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对其肖像指称为“陪侍小姐”,该行为系对战一肖像的侮辱性使用,对战一享有的肖像权构成了显而易见的侵犯。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第一、三公司是否系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战一肖像权、名誉权权益的直接侵权人。因搜狐社区系搜狐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平台,本身并不对传输或存储的信息进行主动编辑、组织或者修改,故涉案照片及信息并非搜狐公司直接提供的资讯信息服务,而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的行为,搜狐公司并非造成战一的人格权益损害的直接侵权人。而猫扑网及酷我网中的涉案图片及信息分别出现在“新闻频道”栏目及娱乐板块“图片新闻”栏目,该栏目内容在一般合理人看来应属于新闻报道,且涉案图片及信息来源标注并非网友,故涉案图片及信息的发布应属于千橡公司及酷我公司提供的发布服务。新闻报道应当遵循真实原则,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应由发布者承担举证责任。而转载单位转载他人发表的报道文章时,应该预见所转载的报道文章可能存在失实之处给他人造成损害,故应对转载报道文章进行审查。如因转载文章产生诉讼,应对转载文章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而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信息真实性,故二公司应系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战一上述人格权益的直接行为人。
第二、搜狐公司作为间接侵权人是否属于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战一人格权益而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的情形。搜狐公司提供的搜狐社区空间属于电子公告服务,均系开放性网络发表空间,且信息具有海量性,法律并未课以网络服务商对电子公告服务平台内的图片及信息逐一审查的法律义务。
第三、三公司在接到战一的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酷我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及时删除相关信息并回复了战一,而搜狐公司及千橡公司虽现已删除了涉案信息,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删除时间,及无法证明其采取删除措施的及时性,故搜狐公司、千橡公司就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其造成损害后果一定程度扩大的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搜狐公司向原告战一赔偿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1.1万余元;千橡公司及酷我公司分别在在猫扑网站首页、酷我网站首页上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三十日,向原告战一赔礼道歉,并分别向战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1万元并向战一分别支付公证费用1600余元。
宣判后,各方均未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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