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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翻墙进入被害人林某家中,欲将林某饲养的一只山羊偷走时被林某发现,林某遂在其院内进行追赶,双方发生厮打,为抗拒抓捕,孙某从院内拾起一木棍对林某实施击打,将林某左手打伤。经鉴定,这只山羊价值1584元。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林某发现,孙某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即用木棍对林某实施击打,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孙某的行为系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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