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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谈储户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监管不力先行“代赔”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8-02 08:17:27 阅读次数: 955
他人将银行卡信息套取后,将卡内存款取走。储户发现存款“不翼而飞”,便以银行监管不力为由要求其代为赔偿。近日,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储户的损失。
  
  2007年5月14日原告覃女士在被告某银行罗城县分行办理了一张牡丹灵通卡及存折(卡折合一)。2009年8月20日原告使用该牡丹卡在被告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时,被他人事先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取得了原告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同月22日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分四次盗取了原告银行卡内的存款14100元,同月26日原告还不知道其银行卡内的存款己被别人盗取的情况下,用该卡存进2000元,当日该存款又被他人盗取。2009年9月7日,原告在自动取款机上查询时,发现存款只剩下6.31元。之后便向被告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犯罪分子有机会安装微型摄影机和读卡器,窃取原告的存款信息和密码,用伪造的银行卡取款,且被告的自动取款机不能识别真伪卡,造成原告存款的损失。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解读:本案他人在被告的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被告没有任何觉察,之后利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了原告帐户上的存款,被告自动取款机没有识别真伪银行卡的能力,准许伪造的银行卡进行交易,该交易不能视为原告与被告的交易,应是他人与被告的交易,属于侵权关系,属于欺诈行为,不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即他人利用原告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作为工具盗取被告的财产,不是盗取原告的存款,如果是利用原告的银行卡盗取的,才是盗取原告的存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其帐户上的存款及利息,是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银行先行赔付覃女士的损失,待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之后,由银行向嫌疑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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