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在市区买了一处商铺,但是五年过去了,开发商一直没有给他办理房产证。张先生很气愤,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其办理房产证,并且支付违约金一万元。
2005年,张先生在市区购买了一处商铺,并且支付了全部的费用50万元。张先生和开发商在房屋购买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须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的责任,张先生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开发商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张先生支付违约金。
2006年8月,开发商向张先生交付了房屋。几年来,因开发商未将商品房初始登记证交付张先生,致使张先生至今未能进行产权登记。为此,张先生多次要求开发商解决此问题,并多次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未果,就将开发商告上清浦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并协助他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赔偿他违约金一万元。开发商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该开发商是具有商品房开发、销售与预售资质的企业,其与张先生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履行了应尽义务,开发商虽履行了交房义务,但未按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须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张先生至今未能办理权属登记,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并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按张先生已付房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昨日,清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于该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向张先生交付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并协助张先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开发商支付张先生违约金5000元。该案件的相关费用也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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