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不义之财,被告人何木(化名)利用与受害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机,伙同他人骗取材料款7万余元后逃走。在被告人何木的亲属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后,7月2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何木有期徒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甲聚合物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某在山东省淄博市与被告人何木、李某(在逃)签订了钢结构生产车间的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138000元;工程开工甲方拨工程总造价的50%作为备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总造价20%,留5%保修金,保修期满一个月内付清,保修期一年,施工工期为合同生效后二十五天。按合同约定,余某于2007年7月向被告人何、李二人首付材料款69000元;不久,何、李二人购进约23000元建材后到罗山施工,后李某借口回山东购材料离开罗山。2007年8月,被告人何木再次以购材料为名,从余某处骗取现金13000元,当日夜晚和施工人员一起逃离罗山,直到2010年被抓获归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沈某亲属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7万元。
上海合同律师认为被告人沈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签订合同后先履行部分合同,收受对方预付款后以逃匿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诉讼过程中,其亲属积极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被害单位表示谅解,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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