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徐某花等八被害人人民币9570元。
被告人黄秀金先后八次以购买摩托车、看望住院亲属和关系人、为他人介绍结婚对象、小孩开学等需要用钱为借口,以借款形式套取徐某花等八被害人现金9570元,钱财到手后却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和赌博,在承诺还款期限届满款时又均以“失踪”方式逃避他人催债,并最终未把所“借”钱财还给被害人。
上海法律顾问律师认为,被告人黄某金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明显,且在客观上实施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黄某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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