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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贪小便宜购赃车 无知男子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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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购赃车 无知男子领刑罚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7-25 12:20:39 阅读次数: 1693
大化瑶族自治县共和乡的三名男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无牌无手续的赃车,三人均为自己贪小便宜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所得罪对三名男子各判处罚金3000元。


  2009年6月底,被告人韦某贵以600元的价格从韦亮(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辆无牌无证的红色凌肯牌LK×××-8D型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因摩托车无手续,被告人韦某贵担心出事,便于2009年7月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辆摩托车转卖给被告人韦某宏,从中获利600元。2009年9月,被告人韦某宏又以1300元转卖给被告人蓝某辉,从中获利100元。经查,该摩托车系梁某维于2009年5月的一天晚上在平果县马头镇建民路其租住的房屋内被盗车辆。经大化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格为2370元。破案后,已将摩托车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贵、韦某宏、蓝某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转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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