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期间,男方背着妻子将二人共有房产以低于市价7万多元价格卖给他人。女方知道后,将男方和买房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产仍为夫妻共有。日前,经法院审理,认定买房人为善意取得,女方请求不予支持。
李慧与王军结婚10年有余。2008年,二人共同出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王军名下。2010年年初,两人因矛盾准备离婚。这期间,王军背着李慧将房产卖给了同事赵亮,等到李慧知晓时,赵亮已拿下了产权证。随后,李慧将王军和赵亮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调取相关证据,查明王军和赵亮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价款为50万元,但经评估,房产市值约为57万元。对此,王、赵两人称是为避税而在合同中少写了价款,实际交易数额为60万元,但二人未提供证据。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王军在与李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后共同财产出售给赵亮,赵亮在购买房屋时系善意取得,且该房已实际办理过户手续,故王军与赵亮之间的买卖合同视为有效。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李慧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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