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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原告李金生(化名)讲,他与被告林一春(化名)是朋友,2009年,林一春生意缺钱,就找到李金生借钱1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林一春总是说生意不好,又与2010年8月重新出具借条,后来看被告没有想还钱的意思,才向法院起诉的她。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答辩,也没有参加开庭。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上海债务纠纷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被告应当及时履行合同,归还原告欠款,因此判决被告林一春返还接原告李金生借款12000元。在上诉期内,被告没有上诉,此案已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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