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与汪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生下儿子之后一家人更加更让人觉得幸福美满。然而张某无意中发现汪某在外包有“二奶”,两人因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甚至拳脚相对,悲痛不已的张某带着儿子回娘家居住。因为还期待汪某能知错悔改,同时也害怕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张某不愿走到离婚的地步,遂诉至法院仅请求分割与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没有提出离婚请求。对此,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上海离婚律师评析: 现实生活中,夫妻因家庭共同财产分配或管理发生矛盾,但由于种种原因,夫或妻一方不愿意离婚,而是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问题,立法没有明确,理论界也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更是让不少法官心存疑惑。但一般法院的处理结果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就无法确定夫妻各自所享有的共同财产的份额,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因此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在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整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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