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底6月初,于某与印某口头协议合伙收购油菜籽,印某出资50万元,于某出资数额不限,资金由于某保管,收购油菜籽销售后,二人结账分利还本,益损均摊。协议达成后,二人便开始收购油菜籽,先后在湖北省公安县、湖南省临澧县等地收购王某等7人的油菜籽共计200吨并全部销售至某油脂公司,价值达60余万元。期间,于某仅支付其中3人油菜籽款共计86000元,其他分文未付。2009年7月底,印某要求于某按协议结账,于某结算后发现亏损很大,便产生携款潜逃的念头。2009年7月16日,于某将未结账的油菜籽入库码单共计金额20余万元委托其朋友去油脂公司结账后,便携带合伙期间印某投入资金及为王某等7人销售油菜籽结算后的余款共计58万余元潜逃。于某逃至云南后投奔其表兄,化名杨某,并以其表兄名义,在云南省某县隐名与他人合伙投资经营酒店。
津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共计99万元后携款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有被动部分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被告人于某酌情从轻判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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