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应注意观察周边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因观察不够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原告马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临澧县安福镇迎宾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致远加油站前路段时,遇被告田某驾驶一辆小汽车在左侧机动车道行驶然后右转弯进加油站,由于田某对马某驾驶的摩托车注意观察不力,马某采取避让措施不及,致使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与小汽车右前轮相撞,继而摩托车连人翻倒,造成原告马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行车未注意观察周边情况,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马某行车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综合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对事故发生造成的影响,确定原告马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被告田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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