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在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离职,随后便在网站上发文叙述纠纷过程,其中使用了“丑恶嘴脸”等词语。为此,原单位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删帖费、学员退费等2.8万余元。
公司诉称,其一直利用自有的一家网站进行公务员考试培训等宣传。唐某原是公司员工,2010年4月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同年5月10日,唐某在多家网站发布文章,称该公司属于个人私营,没有营业执照;多次使用“欺骗大学生”、“某某老师根本就是骗人”等字眼对公司进行污蔑;还在回复跟帖时直接使用该公司网站全称,并出现了“大家以后考公务员千万不要去那啊”等煽动性语言。为此,该公司学员招收量大幅度下降,并出现了多起退费现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文章是被告对在原告工作期间工作经历及讨要工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叙述,但被告所用词语“丑恶嘴脸”、“骗人”、“欺骗大学生”等已构成对原告名誉的恶意攻击,且原告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宣传经营,被告的发帖使原告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受到不良影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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