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司机刘某驾驶机动车误将油门当刹车操作而导致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车主丁某所投的太平洋财险公司被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受害人李某各种损失共计9万余元。
2010年2月19日21时40分,司机刘某驾驶豫JWB9××号轿车由南向北偏左行驶至濮阳县文留镇新光玻璃厂门口时,由于其接听电话,误将油门当刹车操作,与由北向南行驶由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左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丁某的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司机刘某是受被告即车主丁某指派,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车主即被告丁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方,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所辩,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因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属格式条款,且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利益,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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