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王运宽诉被告李英松、兰兴武健康权纠纷案,经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终于为双方的纠纷划上了句话。
2009年2月17日,被告兰兴武向被告李英松之子李贤富承包其新房修建,因原告差欠被告兰兴武借款400.00元,原告找被告兰兴武协商后便为被告兰兴武打砂用工钱抵账。同年3月30日中午,原告与被告兰兴武等人在被告李英松家吃中午饭,原告上厕所时,将被告李英松家安置在其厕所上的木棒踩断两根,导致掉入粪坑的同时,腹部受伤。次日,原告被送往镇雄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的伤经诊断为:脾破裂。原告共住院12 天,总的医药费9431.60元,该院按照新农合的规定报销了60%(5658.96元),原告花费3772.64元。2009年6月29日,原告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该纠纷经当地村委会调处未果,原告遂于2010年4月向法院诉求解决。《上海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兰兴武做工抵账,虽然双方已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但是原告的伤并不是在被告兰兴武的施工现场产生的,不是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亦不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即原告的伤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雇主兰兴武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求被告兰兴武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按农村习惯,各家的厕所仅供其家人使用,并不对外开放及收费,亦不存在符合何种安全标准的问题,本案被告李英松不存在过错,被告李英松亦不是原告上厕所的受益人,故原告称因被告李英松家厕所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摔伤,诉求被告李英松赔偿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上厕所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导致事故的发生,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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