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种他人承包土地,理当支付相应租金,一是理所当然,二是有约在先。但却有人不讲道理、不惧法律,租种他人土地而拒绝支付租金,无视他人合法权利。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由被告给付之前八年的租金1600元。
原告吴学先之父吴维祥与被告龚满菊系本县乌峰镇陈贝屯村横沟组人,2000年9月4日,原告吴学先将其父吴维祥遗留的位于镇雄县乌峰镇陈贝屯村横沟组荔芝田0.6亩承包地出租给被告龚满菊耕种,该地四至界限为:东至常吕洪、南至赵祖贤、西至常吕昌、北至王世福承包地。双方约定租期3年,即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租金每年200元。被告支付3年租金共60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继续耕种该地至今,但拒绝支付租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相关部门调处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按约定给付租金,并返还承包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学先将其父吴维祥生前承包地出租给被告龚满菊经营,约定租期三年,年租200元,合同期满,被告继续耕种该地,原告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被告拒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合同,给付差欠租金,返还承包地,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作者单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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